8月29日,澄星股份(600078)一纸诉讼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(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,简称“中信资产”)及其总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中信金融”)告上法庭,核心诉求直指征信信息错误登记及980万元利息损失赔偿。
这场诉讼背后,是双方自2022年债务和解以来持续数年的纠纷拉锯,目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已立案,案件尚未开庭审理。
时间倒回2021年,澄星股份深陷债务危机,不仅因净资产为负、财务报告被出具“无法表示意见”面临退市风险警示,控股股东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。
为化解危机,公司于2022年1月申请和解,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“无锡中院”)于当年3月14日裁定受理,并在4月15日正式认可《和解协议》、终止和解程序——这份协议中,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澄星股份的2.7亿元债权,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20%留债清偿外,其余2.2亿元债权被减免。
据澄星股份公告,公司已严格按《和解协议》完成全部债务清偿,双方债务关系本应就此结清。但未曾想,这份旨在“解困”的协议,却成为后续纠纷的起点。
债务结清后,澄星股份发现,华融资产并未按协议约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更新债务状态,仍将公司相关债权登记为“信贷未结清”,并归类为“被追偿业务”。澄星股份指出,这一错误登记直接损害企业信用,显著增加融资难度,进而产生利息损失——其以“可新增贷款8亿元”为基数,按“留债利率8%/年与民营上市化工公司平均贷款利率3.8%/年的4.2%差额”计算,暂计损失达980万元。
而在此期间,债权方主体发生变更:2023年11月,中国华融公告拟更名“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”,2024年1月获监管批复并完成工商变更,正式挂牌运营,原华融资产江苏省分公司同步更名为“中信资产”。此次更名源于中信集团成为其第一大股东(持股26.46%),但主体变更并未让双方的债务争议平息,反而因责任归属问题进一步复杂。
事实上,中信资产(原华融资产)对2022年的《和解协议》早有异议。2023年,华融资产曾起诉澄星股份,称其“和解时隐瞒资产重大变化事实,导致债权人会议通过协议”,要求追讨被减免的2.2亿元债权及利息。不过,这一诉求未获司法支持——2023年7月无锡中院一审驳回起诉,同年12月江苏省高院终审维持原裁定。
不服判决的华融资产(彼时已启动更名流程)于2024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最高法院以(2024)最高法民申3406号立案审查,但截至2025年8月澄星股份提起本次诉讼时,再审结果仍未公布。
在最高法院再审审查尚未有结果的背景下,澄星股份选择主动出击,于2025年8月针对征信问题提起诉讼,将中信资产及总公司中信金融列为共同被告。
其诉讼请求明确:一是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征信系统中“信贷未结清”“被追偿业务”的错误信息,更正为“贷款已结清”;二是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980万元利息损失,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澄星股份强调,中信资产对征信错误存在“明显过错”,而中信金融作为总公司“未尽监督义务”,需承担连带责任。对于诉讼影响,公司在公告中表示,此举是“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举措”,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,但因案件未开庭,暂无法判断对利润的具体影响。
目前,澄星股份诉中信系的征信纠纷已立案待审,而中信资产针对《和解协议》的再审申请仍在最高法院审查中。两场关联诉讼的走向,将决定这场持续三年的债务纠纷最终如何落幕。